施工说明
一 . 总则 :
1. 除本说明外 ,均按照国家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及地方有关部门
已颁布的有关电气或通信施工规定施工 .
2. 根据建设部 [1997]290 号下达各省市文件要求 .建筑物智能化
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建筑物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 (华东
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 ), 系统集成商应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
作深化系统设计 .同时当电气设备总包安装单位或弱电 (各)
系统集成商要求对本工程弱电平面及各弱电系统图进行调整
时,必须经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确认 .
3. 今后负责本工程项目实施弱电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必须具有建
设部颁发的的智能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
一级资质 .当承包弱电智能化系统专项 (分包、消防、安保等 )
的系统集成商应具有国家各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系统设计施
工一级资质 .( 或与业主协商后确定 )
4. 建筑物与外部的通局或联网的通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