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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保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
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改建、扩建等有关
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基基础检测 (以下简称检测) 包括地基基槽检
验、地基处理效果检验、桩端持力层检验、桩身质量检验和桩基承载力检验。
第四条 从事检测(属工程勘察范围的检验除外) 的单位必须取得省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
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其从事检测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上岗证。属工程勘察范围的基槽检验和挖孔桩超前钻持力层检验, 应当由具备
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担检测任务。
第五条 检测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