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总则
1.0.1 为加强对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
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园林景观工程设计。
1.0.3 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阶段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
个阶段。必要时,可增加可行性研究阶段,其编制深度参照有关规定。
本标准提出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属基本要求, 不影响项目设计合同提出的其
他要求。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方案设计文件
1)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2)应能据以编制工程估算;
3)应满足项目审批的需要;
2 初步设计文件
1)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应满足各专业设计的平衡与协调;
3)应能据以编制工程概算;
4)提供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必要文件。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1)应满足施工、安装及植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