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路保护
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 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
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
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 在该
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 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
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 5s 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
(3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A07的规定确定;
短路持续时间小于 01s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
的影响,大于 5s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 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