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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
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
办发 []号)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粤人
社规 []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规范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交通、水利、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对象为在建
工程建设项目被欠薪工人。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采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银行
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