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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 三 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 四 章 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第 五 章 建筑物退让
第 六 章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 七 章 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准则
第 八 章 建筑与城市景观
第 九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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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
理办法(试行)》、《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保定市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建设用地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
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必须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
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