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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建筑每个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不应大于 7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
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 20%;中庭的透明部分面积不
应超过中庭面积的 80%。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 3.3.1-1 、表
3.3.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 3.5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
判断。
3.3.1 各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1-1 、表 3.3.1-2 的规定。
表 3.3.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 (注 )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普通结构 轻质结构
屋面 ≤0.50 ≤0.4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80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