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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
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
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按照项目
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公路设施经常性保养、修
补等日常养护工作, 以及整体改变公路线型、 技术等级提升、
全线加宽等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
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
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
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