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质监发〔 2011〕5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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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 (局、
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管理,促进监理市
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
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
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
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