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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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管理制度
第五节出差管理制度
一、出差管理办法
(一)国内部分
第一条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
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按规定标准发给
交通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
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
单。
2.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需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销旅
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销交通费。
第三条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级:每日 120.00元;
2.一般级:每日 100.00元。
第四条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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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出租车原则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