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3分部工程验收
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
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
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
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参加分
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
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