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9-7-14 [ 关闭窗口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行政许可进行建设, 根据城乡
规划法,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核实是指建设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完工,交付使用前,经建设单位申请,市规
划局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验。
第三条 经规划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均应进行规划核实。 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
竣工验收。
第四条 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物、 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 市城市规划监察支
队参与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申请规划核实须提供以下资料:
1 、经验审的建设工程竣工地形图;
2 、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