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渠道
人身险业务管控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渠道人身
险业务管控责任清单(试行) 》,指导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切实
加强银邮渠道人身险业务管控,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银邮渠道管控, 是保险公司对代
理销售其保险产品的银行、邮政机构等进行资质审核、行为
约束、业务管控的行为。
第二章 代理资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 需核实银
行代理资质的有效性,应当在监管部门网站上查询合作的银
行网点是否经过其总行的授权,查看其总行持有的《保险兼
业代理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保留许可证复印件和网
站查询结果的截屏,由专人负责留档。
第四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与合作的银行签订总公
司对总行的合作协议,并在总公司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分公
司与分行的合作协议。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