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
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32号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
用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 7月 29日市人民政
府第 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2003年 8月 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
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
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
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
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
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
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
成的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
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
施。
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