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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
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 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 合
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
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
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 ;
(二)建筑面积在 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