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综 [2000]760 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财综
〔1999〕1347 号),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 建委负责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委托市和区县建筑节能
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建筑节能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 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预算内个别项目的调
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点使用,优选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