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
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 [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进一步深化我市
工程造价体制改革, 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
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
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
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
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
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 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
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
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