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05.5.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
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第 30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89
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市政府第 122号令)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预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资格预审应当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