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
工程。
1.03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
项工作。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
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5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