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地方法规
地 区:北京
文 号:京政发 38号
标 题: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颁布日期: 1984 年 3 月 8 日
实施日期: 1997 年 12月 3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环境保护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内 容: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 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82)、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 1495-79)
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