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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
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
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的管理,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办法? 与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
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全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标准和
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及有关系统; 负责审核
申请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
造项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及各系统的既有非节能居住
建筑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