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 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 提高我市装配
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 2017〕8 号)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
的建设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
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 2017〕8 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
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 装配方案
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 《建筑工程设计文
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 《北京市
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 (附件 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
关技术要求, 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