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热力管道保温施工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热力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温、油漆设计。
本规定不适用于汽轮机、锅炉本体的保温、油漆设计,也不适用于电气、土 建
部分的有关设计。
第1.0.2条 对下列情况,应按不同要求予以保温:
一、为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外表面温度高于 50℃,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 设
备和管道一般均应保温。环境温度为 27℃时,保护层外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50 ℃。
对于个别不宜保温的设备和管道,其外表面温度低于 60℃(防止烫伤运行维 护人员
的温度界限 )时可以不保温。
二、当散热损失导致年运行费用增加时,必须从节能和经济的角度进行保温 设
计,保温厚度按年最小费用法确定。
三、当需要限制介质在输送过程中的温度降,以满足防堵、防冻、防结露及 其
他工艺要求时,必须从控制介质温度的角度进行保温设计。
第1.0.3条 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