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式、轮胎式、履带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必须保持平坦坚实,起重机在正常作业
时坡度不得大于 3°并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起重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有
关规定;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是否充足;各连接件有无松动;轮胎气压符合相关
规定。
3.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
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 30℃方可开始作业。
4.汽车式、轮胎式起重机作业中严禁搬动支腿操作阀,调整支腿必须在五载荷时进行,并将
起重臂旋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后才能进行调整。
5.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
车的前方起吊。
6.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履带
式起重机严禁下降起重臂。
7.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