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3日,国家计委、建设部 计价格 [1998]1810 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
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 将地表水、 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 消毒处
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
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