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市 供 水 条 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维护用户和供
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
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 用水及相关管理
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供水管理
工作。
县(市)、长清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供水管理工
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 利用、保护和管理工
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物价、公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
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和节约用水的原则, 保证供水
安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