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
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
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昆明市城镇供水管理,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
责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城镇供水的行政管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的行业的管
理。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