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所在城市行政区
划以外设置的分行和支行。
第三条 中国银监会根据“合理布设、严格标准、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在市场和自愿的原则下,以联合、重组为前提,
在充分整合金融资源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行、分行、支行的三级管理体制设立异地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分为省内设立和跨省设立。
上款所称省内设立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 (自治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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