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0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01 年 6 月 29 日建设部第
44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二、第五条第(一)项 4 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 ,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
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
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