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佛山 市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 维修管
理,确保城市桥梁 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 分发挥城市桥梁
的功能,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
例》和《城市桥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8 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城 市桥梁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 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 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 含人
行及行车隧道,除公 路、交通、水利部门管辖 以外)。
第三条 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桥
梁检测 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 监督、指导及协调工作( 以
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 维修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