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1991 年 1 月 7 日建设部城建 [1991]8 号发布)
发布部门 : 建设部
发布文号 : 建设部建城字第 8 号文发布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提高车辆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
业的发展,我部制订了《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报部城建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 粪便清运的
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 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 粪
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 保养、维修所需资金, 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
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