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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50337-2003)
1 总 则
1.0.1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
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 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 落实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
划。市 (区、县 )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
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 (专项 )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
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和处
置等功能, 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