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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1989 年 3月 25日建设部[ 89]建标字第 131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
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 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
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
准。
第 1.0.2 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
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 但其建设标
准宜适当提高。
第 1.0.3 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 还应符合国家和
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
等有关规定。
第 1.0.4 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
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和详细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