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贵州省贵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 (国法函 [2001]134 号
文)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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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包括:
(一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 )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