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根据线网规划, 依据建设线路的客流
特征、运量等级和 速度趴标等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工程规模、运营规
模和效益规模。其项目构成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模式和客运
需求。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新线建设的运营规模, 按线路远期单向高峰
小时客运能力,划分为四个类别、三个量级。各级线路相关技术特征
宜按表1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年限按项目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 可分为
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近期为第10年;远
期为第25年。建设项目的设计运能,应根据各设计年限的客流预测,
对客流特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每条线路的客流预测应按初期、 近期和远期设计年限, 对
相应建成范围,分别测试; 若一条线路分段建设,每段通车时间相距
3年以上,应按不同项目实施。后期实施的项目,设计年限应按后期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