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 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保障
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的气源种类及设计压力应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 的要求。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场站、调压设施、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等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
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4 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 24 小时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 24小时值班。运行、维护和抢
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 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
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