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包括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需要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和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工程以及与其配套
的地下通道、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城乡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