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出口及疏散指示灯设计要求
2.0.17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 7.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 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
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
和使用提示。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0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 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