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总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施工现
场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集团公司《关于实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决
定》、公司《关于实行项目安全总监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总监实行公司委派制, 铁路项目原则上派遣安全总监, 营业线
项目必须派遣一名安全总监,其他项目公司根据情况安排。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安全总监在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实行对项目安全全面监督管理。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领导。
第四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安全监察业务,具有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备五年(含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本行业从事六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且业绩比较
突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