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月 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2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 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
分别于下一季度 15日前和下一年 1月 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
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 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