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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事故
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适用本规定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