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措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
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
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