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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JTY/ZD/A04-2007
主题词: 安全 文明 制度
拟编:于宝林 审核:王友贵 审批:王青松
报:经理 管理者代表 生产副经理 技术副总经理
行政副经理 总经济师 学校校长 总工程师
送:各部(室)
发:各项目部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了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企业职业安全生产技能,减少伤亡
事故,根据 1997 年北京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
例》,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教育规定
1.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 24 小时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能上岗。
2.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等特殊人员除进一般
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
立操作,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要进行尘、毒危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