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制度
为保证我矿“两预防一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强化超
前防范,动态管理;提高评价的针对性,促进自我约束、自
我提升工作机制, 根据郑煤《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 “1234”
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郑煤【 2017】61 号)要求和煤矿企
业安全综合评价细则,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机构、职责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安全生
产评价领导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职责
1、矿长职责:
矿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成
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制
度。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的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定期听取分管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
综合评价情况汇报; 组织制定整改工作计划、 落实整改资金;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