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
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均有
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指定专门工作人员,
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 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应
登记编号,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 移送同级
有关部门处理; 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
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