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减少或避免各类电气事故发生, 确
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安全用电的管理。
第三条 本园区安全用电的管理统一由工务单位监督管理。机修等单位负
责各自在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安全主任监督。
第二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电气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并经指定医院鉴定。
(2)取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签发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规定定期复审。
(3)热爱本职工作,作风严谨,工作不敷衍塞责,不草率从事,对不安全
因素时刻保持警惕。
(4)熟悉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及电气灭火知识。
(5)熟悉本园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方式,掌握电气维修方法和日常
检查要点。
第三章 电气作业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