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2)
4.6.2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 或是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b 系统竣工报告;
c 系统初验报告。
4.6.4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a) 系统初验报告;
b) 按照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4.6.5 检测机构在接到检测委托书和以上图纸资料后,应及时对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检测报告。
4.6.6 检测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系统在线测试抽检比例;电视监控系统按
前端设备数的 20%- 30%;其他系统按前端设备数的 10%-15%;总数 10 台以下的,至少不低于 3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