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
备 案 管 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应当
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备
案管理工作。
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
工验收监督与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实施。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其职责推
进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施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