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5 号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 2003年 430 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7月 1 日起施
行。
省长 王金山
二 00三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
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