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
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 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 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用于支持公共机构
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节能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 节能宣传
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在本级人
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